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裝飾裝修活動禁止的行為
發(fā)布時間: 2021.06.22 來源:長沙裝修公司
根據(jù)2002年國家建設部發(fā)布的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》第二章第五條規(guī)定,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5個行為:
① 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,變動建筑主體(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,包括屋蓋、樓蓋、梁、柱的支撐、墻體、連接接點和基礎等)和承重結構(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(tǒng)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,包括承重墻體、立桿、柱、框架柱、支墩、樓板、梁、屋架、懸索等)。
② 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(wèi)生間、廚房間。
③ 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,拆除連接陽臺的磚、混凝土墻體。
④ 損壞房屋原有節(jié)能設施,降低節(jié)能效果。
⑤ 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。